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资料图)
3、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4、3、银行不垫款原则。
5、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6、扩展资料: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包括: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7、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8、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9、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0、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11、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12、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13、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14、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15、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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