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订立合同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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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申请人申请开证进出口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根据贸易合同的约定,进口人在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内以开证申请人的身份向当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3、3开证行开立和付出信用证开证行开立信用证之前要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并对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进行审核,在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了。
4、4通知行通知受益人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核对信用证的签字印鉴或押密,还要审查信用证的条款,在信用证条款完整、清楚的情况下,除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外,须迅速将信用证交给受益人。
5、5受益人审核、修改信用证,备货出运并提示单据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进行认真审查,主要审查信用证中所列的条款与买卖合同中所列的条款是否相符。
6、如发现有不能接受的内容,应及时通知开证人,请求其修改信用证。
7、受益人经审证无误,或收到修改通知书确认后,应立即根据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在货物发运完毕后取得信用证规定的全部单据。
8、开立汇票和发票,联通信用证本(如经修改的还需连同修改通知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给信用证规定的银行或与自己有往来的其他银行办理议付。
9、6通知行或议付行审单议付并向开证行寄単索偿议付行在收到单据后应立即按照信用证规定进行审单,并在收到单据次日起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
10、银行审单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11、议付行办理议付后持有汇票成为善意持票人,议付行可以按照信用证条款中有关寄单的规定将单据寄交开证行,并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偿付行索偿。
12、7开证行审单偿付和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偿付是指开证行或被指定的偿付行向议付行进行付款的行为。
13、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后,经检查认为构成相符交单,应将票款偿还给议付行。
14、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偿付后,应立即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15、开证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开证行检验单据,如认为无误,就应将全部货款和有关费用向银行一次付清而赎回单据。
16、银行则返还在申请开征时开证人所交的押金和抵押品。
17、此时,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开立信用证而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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