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 误工费赔偿金额= 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二:误工费的计算: 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
(相关资料图)
3、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4、 2、无固定收入的: 2.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5、 2.2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通、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注:“相通相近行业”判断标准: ①产业分类标准; ②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
6、 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区别于民诉法上“受诉法院所在地”)。
7、三:其它注意事项: 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
8、 2、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9、 3、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
10、 如:受害人为某些单位人员时,其因受伤而误工时,单位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
11、 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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