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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规范相关保护对象的认定与登陆工作,完善保护名录制度,近日,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认定与登录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该文件细化了各级各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认定标准,明确了认定登录流程,规范了保护名录制度,为“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全过程保护、全社会参与”的名城保护工作体系提供了重要基础支撑。
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了解到,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工作实践来看,通过建立保护名录制度赋予各类保护对象法律保护身份是名城保护的基础性工作。目前,北京市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有专门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保护名录制度,其余保护对象仍需进一步完善保护名录制度、健全登录流程。
近年来,北京市积极探索保护对象登录机制,陆续公布第一批历史名园名录、第一批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第一至三批历史建筑名录、第一批特色地区名录、第一至二批革命文物名录、第一批水利遗产名录、第一批首都功能核心区传统地名保护名录等。总体来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类型丰富,涉及管理部门众多,亟需通过统筹协调,在全市范围内按照统一要求细化认定标准、明确认定登录流程、规范保护名录制度。在此背景下,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园林绿化局启动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认定标准与保护名录登录机制研究工作。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认定与登录工作规程(试行)》正式印发实施。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规程》共分为十九条、四个附件。具体来说,《规程》一是细化了保护名录的制定、审批流程保护对象的登录流程,规范了各环节的工作方式、要求、时限,提升了保护名录制定的工作效率及规范化程度;二是深化了保护对象认定标准充分衔接《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标准规范,将保护对象的认定标准划分为延续、优化和重新制定三种类型;三是强化预先保护措施与途径,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申报、推荐保护对象,受理单位和部门应当将其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以免其在审批过程中被损害、迁移或拆除;四是扩展专家和社会参与方式和渠道,明确“保护对象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要求在初选名单阶段应当开展不少于三十日的公示工作;五是明确保护名录的退出机制,按照《条例》要求,保护对象因不可抗力损毁、灭失或者保护等级、类型发生变化的,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出保护名录调整方案,履行审批程序后调整名录。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月朦
编辑/谭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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